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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表见代理从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方面看均存在缺陷。表见代理可以适用于法定代理情形,这是由表见代理设立的基础和目的所决定。当然代理责任的承担应该有异于意定代理,这时可以借鉴交通事故处理中的责任垫付制度,即最终责任由有过错的代理人承担,在代理人不能承担或部分不能承担责任时,如果被代理人有财产可由其垫付,被代理人在垫付后可以向代理人追偿。  相似文献   
2.
《嘉应学院学报》2019,(2):69-71
《民法总则》对委托代理中作为自然人的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效力做了规定,但失之简单,难以完全应对复杂的现实情况。另一方面,委托代理中作为非自然人的被代理人终止后,以及法定代理中被代理人死亡或终止后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效力问题,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不同的情形下,被代理人死亡或终止后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效力也不尽相同,不能简单适用《民法总则》第174条第1款的规定。  相似文献   
3.
表见代理现象存在于委托代理之中,但不论是委托代理,还是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均可能发生表见代理的行为。目前,学术界对表见代理的概念界定仍存在着一定的分歧,这种分歧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表见代理在法律上的执行。因此,明确界定表见代理的概念,充分认识其表现形式,严格掌握其归责原则,对我国立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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