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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秋颖 《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2014,(3):71-73
委付制度作为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在海上保险领域为保护被保险人的特殊需要,鼓励和保护海上运输及促进贸易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以委付制度为研究对象,采用将海上保险理论和委付制度的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对委付制度作进一步的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2.
李文湘 《上海海事大学学报》2007,28(4):89-94
为了从理论上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中有关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规定,通过分析代位求偿权的基本概念、第三人在代位求偿诉讼中常见的抗辩理由、第三人抗辩保险合同的法律依据、《规定》第14条对第三人抗辩保险合同的否定、《规定》第14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52条之间的关系,认为代位求偿权是一种仅仅存在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基于海上保险合同的相对权利,因而第三人不能通过抗辩保险合同来抗辩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并且,第三人只能以对抗被保险人的理由来抗辩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阐述《规定》第14条给代位求偿权带来的影响. 相似文献
3.
论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效力 总被引:2,自引:1,他引:2
王秀英 《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3(3):16-21,30
海上保险代位求供权是保险人依据海上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理赔后,取代被保险人之位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该项权利的行使对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第三人将产生不同的效力:保险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可就未获保险赔偿的部分向第三人索赔,同时负有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义务;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基于代位求偿权的法律规定向第三人作出债权移转的通知后,第三人若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将不产生债的清偿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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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代位求偿诉讼是海上保险人实现其代位求偿权的重要手段。2006年11月13日出台的《最高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海上保险代位求偿诉讼的若干问题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结合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海上保险代位求偿的诉讼标的、保险赔偿凭证、诉讼时效以及被保险人的诉讼行为对海上保险人的效力问题进行探讨,提出立法上应增加被保险人的诉讼时效保护义务,以保障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的真正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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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总被引:1,自引:2,他引:1
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法律赋予保险人的一项权利,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使要件,保险人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该项权利。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范围受其保险赔偿范围和第三人对被保险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制,且应以二者之中的较低者为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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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满红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5,26(6):119-120
代位求偿权是海上保险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海商法》及《保险法》都对其内涵、使用条件及限制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这些条文仍存在着过于原则、抽象的缺点,并对某些具体的制度缺乏有效的制约。因此对代位求偿权进行进一步全面的研究,不断完善其制度体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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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我国现行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法律制度,从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理分析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基础,将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定性为债权的法定转让;通过探讨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和行使方式,明确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且该权利的行使应当以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为限;通过法理分析以及对各法律条文立法目的的探究,阐述我国当前海上保险代位求偿立法中存在的冲突及解决方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