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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江西溺婴非常盛行,不仅持续时间长,分布地区广泛,数量多、比例高,而且其手段残忍。导致溺婴的原因各种各样,经济贫困之下的奢嫁之风和传统思想观念是导致溺婴的主要原因。溺婴的盛行对清代江西社会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它使人口增长相对缓慢,性别比例严重失调,并引发一系列相关的社会问题,促使了家庭的贫困和传统思想观念的蔓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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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婴行为,是指行为人将自已所生的、有生命的婴儿杀死的行为.溺婴行为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侵犯的直接客体是人的生命,其主观方面是故意杀人.所以.应将溺婴行为定为故意杀人罪.对溺婴行为的量刑,则要坚决依据其犯罪事实(包括情节轻重,主、客观原因和认罪表现),以法律为准绳,准确量刑,不枉不纵.这样,才能切实保障婴儿的生存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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