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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晚清光绪朝立嗣危机以及随之风潮骤起的继统之争中,翁同龢以帝师之尊的身份,参与了选储立嗣的廷议决策。他主张"在继穆宗之统绪,非别立一君",排除将来废立的可能性,从而为光绪立嗣寻求合乎情理的解释。翁同龢敢于任事、办法得体的解决之道,更加得到了慈禧的信任和器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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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楚婷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24,(1):74-79
立嗣是传统中国家庭无男性子嗣时传承要事,同为近世汉族政权,宋朝秉持夫亡妻在从其妻的原则,嗣父母择选嗣子时自由度较高。明朝时孀妇立继权先限缩后放宽,并将适格承继者顺序法定化,公权力介入私法关系,打破宋朝择继的自由选择权。明初宗族势力的强大和礼制的渗透,致使士大夫修法时有强制立嗣倾向,同时明确禁止异姓承嗣。宋、明两代士大夫作出并立双嗣裁决是在理学指导下的经权司法实践,综合考虑情理法后妥协为之。宋代并继书判表现为存在异姓承继人的并立、维护前嗣子的妥协并立两种情况;明代为调和应继、爱继的并立,亲族为争产签立合同并继两种。因身份承继与财产继受紧密关联,致使并继虽有救急之功,却易埋下日后争产的弊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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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明清寡妻立嗣法律的变迁反映了宗法观念、宗族力量、赋役制度、妇女地位等各种社会因素的嬗变。基本趋势是妇女家庭社会地位不断被弱化,到明清时期被置于极端低下的地位,宗法观念强化、宗族在国家与社会中的地位特别是在地方事务中的作用不断强化,在传统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中国家与宗族、家与宗族、官法与族情之间不断冲突与磨合。各方力量博弈以达到数者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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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查阅宋代有关立嗣的法规及民间立嗣行为的史料案例基础上,分析和梳理出宋代民间立嗣制度系统化的各种表征,反映宋代民间立嗣制度进一步系统化的史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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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娟 《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4):61-64
宋代是商品经济十分繁荣的时期,全社会成员包括官员、士人均参与到经商的行列中,从而引起人们思想观念、价值观念的转变。现实生活中人们对财产、利益的追求引发了大量的矛盾纠纷,而与财产继承密切相关的立嗣制度正是在这些矛盾纠纷的推动下变得更加完备系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