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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法院。依据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具有终审权,其审理案件所做的一审或二审判决都是终审判决,即该判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再上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般不具有终审权。但由于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是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之一,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也具有终审权。  相似文献   
2.
继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后,为了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于1993年和2001年两次对《商标法》进行了修订。2001年的修订对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试结合近三年的法律实践,重新认识新《商标法》的优劣得失,并对其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3.
香港特区终审权来自我国宪法与作为宪法特别法的香港特区基本法的规定,该权力具有权威独立性、特别宪法程序性、终审范围有限性等宪法特性。内地与香港特区法院对这些特性及两地法系背景差异性认识的不足,引发了特区终审权的宪法失范。对此,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中"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条款之含义,亦可对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进行修正。  相似文献   
4.
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在法律领域集中体现为司法体制的独立性。本文分别从司法体制独立性的根源、物质载体等六方面论述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体制独立性的内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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