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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设立登记与营业执照的冲突及解决途径——公司营业执照法律地位的不合理性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公司营业执照的法律地位特别突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司颁发营业执照主要是从便于对公司进行行政管理方面考虑,但却人为地造成了市场的混乱,使营业执照的应有功能不能得以发挥。其实,公司设立登记足以使营业执照的应有功能发挥得更好,尤其是在现代计算机网络高度发达的社会,更有利于发挥设立登记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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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的登记程序分为申请筹备程序和申请登记程序的规范,旨在发挥政府的监督职能,在社会团体准入阶段加强管理,但这并不符合改革的要求,两个程序大量重叠,增加了社会团体的设立成本,而且给有关政府管理人员提供了寻租机会,应该予以取消,规定统一的登记程序。成立异地商会必须得到原籍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同意,并出具支持函件这一要求也应该取消。社会团体的章程和登记必要的记载事项目前在异地商会关于登记管理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几乎没有涉及,应予以完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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