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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赵香如 《湖南第一师范学报》2004,4(3):7-9
介绍贿赂罪的犯罪目的研究在该罪的所有争议研究中,相对薄弱,甚至虚无。介绍贿赂罪介于行贿罪与受贿罪之间,在犯罪构成及社会危害性程度上,三者皆紧密联系,构成一个阶梯性的犯罪体系。尽管刑法明文规定了行贿罪的犯罪目的。受贿罪的立法规定中也隐含着犯罪目的,而对介绍贿赂罪的犯罪目的刑法既未作明文规定,从语义上也看不出有所隐含。但从法律解释学的角度出发,介绍贿赂罪也应该具有犯罪目的才是正确地反映了立法原意和这三罪的构造关系层次。同时,将介绍贿赂罪的犯罪目的界定为谋取经济利益,并将该目的解释为情节严重之情形之一较为科学。 相似文献
2.
郑小玲 《孝感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7(4):61-63
现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构成要件的独立性与实践上的附随性相冲突,规定的行为与定性处罚存在矛盾;该罪的设立违背了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规则,也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私有权,且与国际司法人权保护原则相矛盾。应当去掉该罪名,加强侦查机关的侦查力度与责任,努力查清被追诉人的财产来源,证实其贪污贿赂罪,从源头上制止贪污受贿行为,才是解决矛盾的根本。 相似文献
3.
蔡新职 《黄冈师范学院学报》2011,31(2):132-134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准备取消13个非暴力的经济犯罪死刑罪名,开启了我国立法削减死刑的先河。但是,基于我国的国情,对贪污贿赂罪死刑的废除应当慎重从事,暂不考虑。只有待各方面条件都比较成熟时,才可以对贪污贿赂罪的死刑予以废除。 相似文献
4.
尹鸿伟 《记者观察(上半月)》2010,(11)
尽管中国老百姓对贪污腐败行为的愤恨早已经罄竹难书,但是除了贪官越反越多的尴尬现状,法律对绝大多数伏罪贪官的命运安排也令人心纠结。鉴于郑少东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2010年8月24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法院对公安部原部长助理、经济犯罪侦查局原局长郑少东受贿一案作出如此一审判决。 相似文献
5.
2008年3月17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魏荣腐败案。这位女官员引人注目之处不在于犯下受贿罪、介绍贿赂罪和敲诈勒索,也不在于用2万元购买一套70平方米商品房的手眼通天之能力,而在于她设下的玫瑰陷阱步步危机四伏,将公安局副局长胡新建玩得死去活来。不料,聪明反被聪明误,警官情夫在身陷囹囵后狠狠地咬了她一口,女官员的“美人计”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相似文献
6.
关于性贿赂罪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仔荣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3(2):51-55
本文将视角聚焦在贿赂罪研究的前沿上,指出了我国现行刑法中贿赂罪的立法缺陷,介绍了当前法学界关于性贿赂罪立法的不同观点,提出了性贿赂犯罪的立法主张。 相似文献
7.
余成强 《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Z1):54-57
1997年刑法规定的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介绍贿赂犯罪,无论在刑法理论研究或司法实践中都未引起足够重视,但是,这种现象并不表明司法实践中不存在介绍贿赂罪的案件。准确理解和正确运用介绍贿赂罪,对于惩治和预防介绍贿赂罪具有理论和实践的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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