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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厚亮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2,27(6):548-552
能控制球的人员赌球和赌庄控制球,是典型的赌博诈骗。在该类案件中,行为人赌球的目的,已不再是利用比赛的偶然性获取营利,而是想通过改变赌局偶然性的方式直接骗取他人财物;行为人主要侵犯的不是赌博罪所保护的社会管理秩序法益,也不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所保护的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法益,而是刑法分则第五章所保护的他人财产法益;同时,该类案件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以诈骗罪定性处理。案件中的行贿、受贿,不过是行为人实施诈骗的手段行为或内部分赃行为,一般不需单独评价。 相似文献
2.
宋书刚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1,45(5)
足球赌球现象的存在不仅危及到体育竞争的公平性,更危及社会整体的管理秩序甚至殃及在校青少年.人们价值观和行为模式的错位、竞技体育采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模式与运行机制、刑法规制不足等是足球赌球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扩大赌博罪的主体范围,提升赌博罪的刑罚幅度,增设非法操控比赛结果罪是足球反赌的必要刑法之举. 相似文献
3.
戒赌因被家人触动张明的父母是生意人,本来家境殷实。在为儿子偿还了800万赌债后,年过六旬的母亲只得外出打工贴补家用。张明说,能够戒赌都是因为自己的父母和孩子。去年10月,张明的母亲的身体每况愈下,孩子经常 相似文献
5.
张奥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21,55(11):50-55
面对体育比赛过程中频繁出现的黑哨、假球、赌球等操纵比赛的行为,有观点认为传统贿赂犯罪和赌博罪不足以完全评价操纵行为,建议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但从刑法教义学视角来看,无论是黑哨还是假球都不具有外在举止性且无法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据证明标准,"操纵"行为不具有明确性。行为的不明确导致了无法采取例示法对操纵行为进行类型性表达。纯粹操纵型、贿赂操纵型和赌博操纵型三类操纵比赛行为中可以被刑法评价的仅剩贿赂行为和赌博行为。因此,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不符合刑事立法增设新罪所要求的明确性、类型性和必要性原则,适用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赌博罪规制即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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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16日,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集中打击赌博行动中联合督办的亿元网络赌球大案在北京宣判,网罗赌球庄家王欣被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以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神情凝重的王欣说:“赌球就像吸毒,陷进去就停不下来,赢了想多赢,输了想扳回来,玩得再好也就打个平手,根本赚不了钱,最终钱没挣着,还触犯了国家法律,给家庭造成了伤害,我劝大家不要沾它!”一场竞争激烈、精彩纷呈的足球比赛,让全世界的球迷都大饱眼福。不过,在另外一些人眼里,他们看到的不是球场,而是赌场,足球比赛成了他们聚赌牟利的工具…… 相似文献
8.
严峰 《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报》2005,14(3):107-109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应予严厉打击。 相似文献
9.
王雁凌 《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1,27(1):59-61
我国用明确立法的方式对赌博犯罪进行了规制,反映了我国一贯禁赌的立场。然而,随着境外博彩业的发展,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参赌,网络赌博等多形式的赌博活动日益猖獗,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司法机关多次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赌博罪的适用做出了细化规定,加大了对赌博的打击力度,但还是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漏洞。通过修改以赌博为业和立法严禁国家工作人员参赌,设立赌博单位犯罪,以期完善赌博罪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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