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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明 《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5,25(6):323-327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同时,在日益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规制更加复杂、更加庞大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准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问题的规范上.从这个角度而言,对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的完备和交易的完善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但毕竟两种形态之间存在诸多差异,决定了在很多情况下不能盲目准用.例如,在股东股份转让和退股问题上,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争议较少,但在有限责任公司则不无争议.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能否退股的问题,目前我国公司法以及国外典型的商法规范都未提及,但同时在司法实务中又出现了与此相关的问题.就此,笔者试从股份转让和退股的区别以及退股的可能性、实现方式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弥补法律规定上的欠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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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龙 《临沂师范学院学报》2010,32(1):94-97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能否退股的问题,目前我国公司法以及国外诸多商法规范都未提及,但同时在司法实务中又出现了与此相关的问题。试从股份转让和退股的区别以及退股的可能性、实现方式等方面来分析,通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等各种有效方式,可以有效弥补法律规定上的欠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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