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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洁玲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7(2):52-54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其目的除惩罚和制止不法行为外,还有就是鼓励消费者同欺诈行为作斗争。欺诈以是否足以误导一般消费者为成立要件,并不要求有实际损害结果,也不必考虑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问题。即使“知假买假”,经营者也构成欺诈,消费者也应受法律保护。同时,为了对欺诈行为形成有效制约,惩罚性赔偿的数额标准应有一定的灵活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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