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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泽红 《辽宁科技学院学报》2007,9(3):37-38
行政补偿作为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平衡的一种机制,其程序带有很强的协商谈判的色彩.国外行政补偿有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两种,其中,行政程序以协商为主,司法程序以民事诉讼为主.相较之下,我国行政补偿程序更强调行政性,实践中,容易对公民权益造成损害.应我国有关加强行政补偿程序的专门立法,同时健全现有法规,完善我国行政补偿程序,保护公民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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