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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违反医疗中的注意义务”是医疗过失的本质。违反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在刑法理论上分歧较大。英美法系存在着客观说与主客观统一说之分,大陆法系存在着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之分,而中国刑法学则存在着主观说与主客观统一说之分。通过对医疗过失中违反注意义务标准的比较研究,提出客观注意的主观化标准学说。 相似文献
2.
梁金龙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20(3):59-62,67
判断过失的客观说主要是以"第三人"的标准来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反安全注意义务。该"第三人"为法律虚拟的理性人。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判断过失上采用客观标准可按照以下步骤: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等法定标准时,先依据法定标准判断;在某些行业规范中规定了特定行业和执业人员行为标准时,这样的行业标准可以补充法定标准作为判断过失的依据;在寻尽以上方法后,才能运用"理性人"的标准,结合具体案件中主体行为能力、社会专业角色、有无突发情形这三种常见特殊情况判断。 相似文献
3.
国家公务人员监管不力是近年来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我国刑法缺乏安全事故中负有直接监督职责的公职人员的责任规定,或者对其处罚有悖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厘定公务监督过失的概念及该类犯罪的主体、特征的基础上,分析设立"公务监督过失罪"的现实必要性,进而提出具有建设性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4.
李鼎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20,54(5):56-60
自甘风险和过失相抵是体育侵权案件中最常见的抗辩方式。前者将会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而后者只能按比例减少加害人的赔偿责任。虽然法律后果存在巨大差异,但目前对于体育侵权案件适用自甘风险,还是适用过失相抵,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没有建构一套稳定的规则。从美国法的经验来看,通过对自甘风险进行分类来解决自甘风险和过失相抵的竞合问题,并不是一个成功的范例。实际上,自甘风险和过失相抵的主要区别在于受害人能否认知风险的存在。通过运动类型、违规程度、年龄和精神状况、参与的自愿性、专业程度等五个要素的综合考量,法官可以推知当事人的意思,进而从参加体育活动的行为来判断是否构成自甘风险,最终正确适用法律。 相似文献
5.
高永周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39(6):690-694
权利受到具体损害的具体方式决定了法律的救济措施,具体的救济措施充实了权利的真正意涵。缔约过失损害方式,表现为非过失方为与相对方订立合同所产生的费用支出,或非过失方因相对方违背"诚实"原则丧失与第三人缔约的机会损失。该损害方式与其损害的生成期间密切相关,又与过失内容相辅相成。损害方式和过失内容将缔约过失损害赔偿限于信赖利益损失。在缔约过失中发生的人身损害、不符合费用支出的财产损失及商业秘密损害应适用侵权责任或不当得利或恢复原状而非缔约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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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卫 《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47(5)
立法本意在于公平分担责任的过失相抵原则是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调整原则,同样应适用于严格责任。我国关于过失相抵适用于严格责任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分为基本不适用、有条件适用以及明确规范适用三个阶段。出台不久的《侵权责任法》既有关于过失相抵的一般规定,也有在严格责任领域适用的特殊规定。在新的侵权责任法背景下,如何在严格责任中适用过失相抵原则产生了以下两大新问题,需要进行解读。即如何处理《侵权责任法》关于过失相抵的一般规定与其在严格责任领域适用的特殊规定之间的关系以及在新旧法律规定不同的情况下严格责任领域适用过失相抵应当如何限制。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增列了体育场馆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其具体判断标准仍不明确,且与自甘风险的关系存疑。确立体育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应以合标准的硬件设施、有序的组织服务和合理救助义务为基础考量要素,以体育类型和项目特点为个性考量要素,注重体育安保义务的个性化。第1176条第2款与第1198条适用关系不明,其一方面存在内在价值体系缺陷,另一方面存在外在文义、逻辑体系缺陷。解释论上应以自甘风险的内在价值体系为进路,参加者风险自担,活动组织者尽到体育安保义务时不应再承担公平责任,活动组织者因一般过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应对其减责,活动组织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不应对其减责。 相似文献
8.
本文论述了监管环境中疏忽与侥幸的原因与表现以及其概念延伸,并探讨了如何克服疏忽与消除侥幸,从而将疏忽与侥幸降至最低,以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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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恩钱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5(4):29-32
目前各国有过失推定责任、过失责任、严格责任等不同的父母责任制度建构,法经济分析从父母责任制度的供求分析出发,指出假定未成年子女效用最大值为常数,为使损害的社会成本最低,归责原则应是严格责任与过失责任的复合,对父母监督义务的存在实行事实判断,并令父母与具有责任能力的未成年子女负连带责任,而原告的过失则仅作为父母过失责任的抗辩事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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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好意同乘侵权行为,国外立法与研究多倾向于减轻机动车辆供给者的赔偿责任,我国现行立法对此暂无规定,司法实践与学界普遍认为好意同乘并不是机动车辆供给者的免责事由。该文重点探究好意同乘侵权行为的内部关系,从而明确其价值导向、归责原则、具体处理规则等问题,旨在对好意同乘侵权行为有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