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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胁迫而结婚是我国新婚姻法增设的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条件。把因胁迫而结婚作为可撤销婚姻处理而不作为无效婚姻处理,是因为它不仅包含了作为无效婚姻处理的全部功能,而且还体现了作为无效婚姻处理所不能体现的功能。因胁迫而结婚作为可撤销婚姻处理体现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是对受胁迫一方利益的充分保护以及对胁迫行为进行更为有效地制裁和遏制等功能,弥补了作为无效婚姻处理的不足。  相似文献   
2.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胁迫犯罪的侦查与审判有过于简略之嫌,这源于我国刑法对被胁迫犯罪欠缺详尽的规定。传统的"胁从犯"在理论上作为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限制了被胁迫犯罪的范围。被胁迫犯罪应当在理论及立法上有其独立的地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这一体系,以便对司法实践能够有明确、细致的指导,从而更有利于实现刑事正义。  相似文献   
3.
英美刑法中的被迫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他人或环境胁迫下所实施的形似犯罪,但是根据一定条件可以进行合法辩护的行为。被迫行为作为一种可宽恕的辩护事由,有其科学合理之处。英美刑法中被迫行为的成立条件及其存在根据对我国刑法中的胁从犯立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胁从犯是依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而划分出来的一类独立共同犯罪人,胁从犯不仅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而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小于主犯和从犯。然而根据法律的形式合理性可知胁从犯的本质是被胁迫参加犯罪,它并不必然反映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因而不是与主犯、从犯相并列的一类独立共同犯罪人。另外,将胁从犯视为一类独立的共同犯罪人在实际生活中存在诸多弊端,刑法只是将其作为一个法定的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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