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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晓萍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6):35-44
在过去北京旧城寺庙研究中,大都假设有一个具有自我社会功能的中下层寺庙群,它们由政府系统和宗教系统管理,政府管理系统的变迁引起宗教管理系统的变迁,但这种研究忽略了寺僧本身的能动性。实际上,从对北京史志、民国寺庙档案、公私合营前铺保资料、寺庙碑刻和口述史的综合研究来看,寺僧在其中起到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一批中下层寺庙中,寺僧与铺保相结合,利用城市流动人口与流动经济资源,保证了寺庙的生存,也支持了铺保经济。当然北京内外城的寺庙和铺保关系有不同层面的差异,但也有一定联系,对两者作比较研究,还能进一步深化对北京旧城社会史的认识,了解保护北京文化遗产的复杂性与特殊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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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将前 《楚雄师范学院学报》2012,27(11):76-80
当今社会,大宗的民事经济交往十分频繁。由于交往中有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会影响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为此,债权人为了确保债权顺利实现,一般都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担保有财保和人保两类,保证是人保的方式。保证担保的一个核心问题是保证的效力。保证涉及到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三方的利益,加之保证又有较多不确定因素,这些因素关系到其是否产生法律效力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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