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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仲裁不予执行制度具有很多弊端,它不仅影响了仲裁裁决的稳定性,还增大了司法监督的成本,剥夺了当事人上诉或寻求其他救济的权利,不具有科学性,既不符合效益原则,也违反了司法对仲裁监督的基本原则。因此,需要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规定进行反思和重构。重构有两种思路,一是取消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规定,二是改由法院的立案庭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并赋予对裁定的上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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