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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辉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3):20-23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行为。该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的罪名,用于解决1979年刑法制定后日益增多的非间谍人员为境外非间谍机构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本罪易于同其他涉及国家秘密的犯罪混淆,本文试图分析本罪与间谍罪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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