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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克红 《北京宣武红旗业余大学学报》2004,(3):35-37
售楼员会用许多方法来逼你买房(业内叫SP),让你无时无刻感到紧张,这时你千万要冷静。要自己看中再买,免得引起不必要的退房麻烦。 相似文献
2.
我国新闻民事侵权借鉴惩罚性赔偿之探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受大陆法系和前苏联民法影响,我国的传统观点主张损害赔偿的补偿性原则,强调赔偿金的数额与实际损失相当,赔偿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范围,以免受害人获得不当利益,防止人们追求超过实际损失的高额赔偿。但是,1987年实行的《民法通则》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表明民法的惩罚功能开始受到重视,虽然精神 相似文献
3.
违约金作为一种传统的制度,来源于罗马法,历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违约金的性质或职能等表述不一。本文试图在学习两大法系的不同规定上。结合我国合同立法及实践.就违约金的特点、职能、性质及与其他违约责任方式的相互关系上。发表一点管窥之见。 相似文献
4.
通过350例新闻版权诉讼的分析发现:低赔偿额无力实现全面赔偿;“反复侵权”的现象并不鲜见;举证困难使得“酌情”判罚成为普遍现象,并已表现出对“主观故意”的考量。随着《民法典》和2020年《著作权法》对惩罚性赔偿的引入,在新闻版权诉讼中对其恰当适用具有制度基础和现实意义:可望实现全面赔偿;其惩罚属性又与新闻作品的公共属性适配,排除“不当得利”的疑虑;更重要的是,仅作为民事侵权赔偿例外的惩罚性赔偿案例可以形成示范效应遏制潜在侵权、倡导新闻版权意识。这对媒介融合语境下新闻版权新秩序的建构具有推动作用,也是尚待细化的惩罚性赔偿在版权领域的具体探索。 相似文献
5.
惩罚性赔偿的基本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赵志钢 《山东教育学院学报》2005,20(1):71-74,78
惩罚性赔偿是民法上的新课题。本文对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功能、特征、构成要件等基本问题进行探讨。指出其促进法律实施、为受害人和社会提供救济、消除刑事和民事制度之间的灰色地带等功能;在比较和分析之后给出惩罚性赔偿的概念。明确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提出将惩罚性赔偿额上限与加害人的年收入或营业额挂钩的思路。在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评价的基础上,建议我国在《民法典》上规定这一制度。本文对于构建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基础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6.
《潍坊教育学院学报》2019,(6):102-108
信息不对称作为消费者知情权之设权基础主要通过经营者告知义务加以补正,司法适用中,经营者未履行告知义务,主要沿四种审判路径展开:"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欺诈-惩罚性赔偿""合同解除""合同撤销",然四种法律后果之边界却付之阙如。欺诈应以消费者"是否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做出错误意思表示",遵循整体性解释思路,不应囿于一方当事人是否仅仅隐瞒或故意告知虚假情况的刚性标准加以判断。经营者以"过失"抗辩欺诈之故意需结合"行业惯例""交易习惯""商品瑕疵程度"以及"一般消费者之认知水平"等因素综合加以判断,谨慎推定欺诈之故意。 相似文献
7.
杨若凡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23,(5):95-100+154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在生态环境侵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其适用范围仍有争议。随后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可有关惩罚性赔偿数额如何量定并未给予清晰的指引。惩罚性赔偿数额的量定是关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惩罚性赔偿制度功能实现的重要环节,其中基数和倍数作为惩罚性赔偿数额的构成要素尤为重要。依循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功能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基数与倍数认定规则的现实困境进行剖析,针对现有规则认定中基础概念不清、估算方法不明、司法审查不足的问题,建议从外部对惩罚性赔偿数额进行限制,合理平衡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以提升司法公信力。 相似文献
8.
《烟台职业学院学报》2019,(3):32-35
为能够净化食品市场环境、提高消费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积极性、打击不良商家牟取暴利的行为,我国2009年《食品安全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该制度自出台以来受到各方的关注,溢美之词铺天盖地,但从2009年适用至今,该制度并没有发挥出食品安全保护神的作用。应该统一食品安全标准认定,提高普通群众对该制度的了解程度,弹性设立惩罚性赔偿金金额,惩罚性赔偿范围扩大到免费赠送的食品等,以求解决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困境。 相似文献
9.
我国司法机关在实务中已经开始探索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亟需立法文件或者司法解释细化此制度。文章通过对惩罚性赔偿的法定适用要件进行解释,指出故意与重大过失的主观二分法确定赔偿金额适用倍数可以达到实践需求与立法谨慎的平衡,从而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环境侵权中的填补、惩治与激励功能,实现以法治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目的。 相似文献
10.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7,(17)
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规定惩罚性赔偿以来,全国出现了不少"知假买假"、买假索赔的案件,给司法实践和理论带来了挑战。"知假买假"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需对惩罚性赔偿在合同领域适用要件进行研究。经营者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主观上存在过错,并且因其违约行为使相对方遭受损失,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而消费者主观动机不是适用要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