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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法已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已是国内外众多法律界、科技界的共识。科技法律制度作为整个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其具有比其它法律制度更强烈的刚性特征。我国应顺应科技法律制度的刚性要求,加强科技法律制度的建设,为高科技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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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立法工程”在构建科技创新法律体系中的作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科技立法工程是一种可尝试的进行科技立法的新视角.在构建科技创新法律体系的工作中,不断寻求和论证这种新方法是必要的.对科技立法工程的基本理论进行解读,以找出科技立法工程的应用方法:从抽象推演和案例分析两种角度上探索其在整个科技创新法律体系构建过程中的特殊地位和意义,以便得出在构建科技创新法律体系中引入"科技立法工程"十分必要这一重要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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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柏红 《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12,31(10):55-58
科技风险正在成为当下社会主要的风险源,控制科技风险最理想的做法是建立良好的监控和预警机制,实现事前防范。集预见性、强制性和广泛性于一体的法律防范是事前防范的有效方式之一。当前,我国法律对科技风险的危害未给予相应的重视,未充分体现科技研发、评估、应用的风险监控与防范的相应内容,应把以人为本和安全的价值目标贯彻于新的科技法之中或对现有的科技法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求达到降低科技风险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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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科技法产生和发展的两大文化基石 总被引:6,自引:3,他引:6
本文论述了科技立法得以产生、发展和完善的两大文化基石———科学主义和人文主义。正是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两大文化的渊源、冲突、融合及演化,构成了科技法产生、发展的文化条件,这是许多学者很少或根本没有关注的。作为回应,科技法从它产生之初,就承担起承载两大文化价值追求即真、善、美的历史重任,并以此获得了科技立法的最高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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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与技术,作为人类不同性质的理性活动,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差别。但我国1993年颁布实施的《科技进步法》却将两者混同加以规范,这种混同立法方式很难有效地调整、促进我国科学与技术的发展。因此,本文从科技法的最基本问题,如科学与技术、科学理性与技术理性之间的区别入手,深入分析了科学与技术的不同本质,指出科学与技术不应混同立法,并通过分析科学理性与技术理性的时代特点,指出正是技术价值理性的缺失引起技术理性危机,需要相关法律进行引导和控制,标志着以鼓励和保护科技发展角色的混同立法模式的时代终结。最后,对我国科技立法的重新构建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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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国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4(1):82-87
当下我国科技法制定中存在三种偏差,即注重制定主体的精英化而忽视了大众主体的话语权、追求科技的进步而导致了科技伦理价值的旁落,以及向往科技的经济效益而冷漠了科技的生态效益。偏差缘由唯生产力论、科技价值中立说与功利主义科技观的三重影响。矫治我国科技法制定中的偏差必须注意三个基本理路,即引入可持续发展的科技立法原则、形成公众参与的科技立法机制与构筑优良的科技进步评价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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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国科技法学会主办.中国科技大学和首都师范大学承办的中国科技法学会2004年年会.于10月26—27日在黄山召开。来自全国高校的近百名科技法学参加了会议。由华中科技大学、北京大学等高校发起成立的全国高校科技法研究会.推选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罗玉中教授为理事长。出席会议的代表就科普法律制度的完善、生物科技及其法律制度、应急法律机制等问题进行了交流和讨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