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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本刊以<辽宁海城一起职务侵占案>为题,报道了发生在辽宁省海城市的一起刑事案件.时至今日,此案又有了进一步发展:一个集体企业经过转让、变更法人登记、注销、重新登记等一系列的变化后,变成了一家事实上合伙经营的民营企业,由于合伙人反目成仇起了纠纷,当地政法部门介入后,合伙人之一的蔡雨斌被检察机关以职务侵占罪起诉至法院.法院不久前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蔡雨斌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此案在当地引起了较大反响,同时也引起了一些法律界人士的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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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芸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7(7):86-89
职务侵占罪主体是贪污罪主体以外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财物的人,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有职务上的便利。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从事公务、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贪污罪。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共财物时,应当分别定罪,数罪并罚。公司控制人以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应根据刑法的具体规定准确定性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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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侵占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的主体、客体和对象等构成要件的分析,将侵占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等的法律责任形式进行对比分析后,得出三罪的不同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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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是从贪污罪中分离出来的一种新罪,与贪污罪在犯罪构成方面存在着交叉,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因定性问题而难以加以认定。文章从两罪的主体与客体的明确界定入手,来区分此罪与彼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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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6年7月,某线缆有限公司通过本单位业务员陈某将价值100万元的电缆销售给某钢铁有限公司,陈某在2006年底将回笼的50万元货款用于个人的经营活动中,陈某在2007年5月得知线缆公司因钢铁公司迟迟不支付100万元货款,已经向法院起诉钢铁公司,为防止自己挪用单位货款的行为败露,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