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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东屏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9(1):120-124
是否需用脑死亡取代传统死亡标准的问题,其实最终不是事实认定的科学问题,而是是否有收益或收益大小的价值问题。经分析,用脑死亡作标准的死亡判定方案既存在有利的一面,也存在有弊的一面。虽然更进一步的分析表明,脑死亡的判定方案总的说来是利大于弊,但也不等于它就是我们应当选取的最好的死亡判定方案。最好的死亡判定方案其实是心死亡的死亡标准与脑死亡的死亡标准并用,以脑死亡判定标准作传统死亡标准的必要补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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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的价值与挑战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欧阳康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8(1):54-58
脑死亡是由当代科学和医学技术进步给我们带来的一个全新问题,也涉及到复杂的经济、社会、伦理和法律等问题。脑死亡的提出意味着对于生和死的判别由经验转向了科学;凸显了大脑和心脏在人的生命系统和自我认同中的不同地位。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对于大多数社会成员来说,脑死亡标准不一定意味着对于心死亡标准的截然取代。而是将与其并存。脑死亡的实施提出了抢救生命的价值、代价和极限问题,将对生命终结标准的选择权和宣判权提出挑战,也将对人们通常的“孝”和“敬”等观念提出挑战。脑死亡的一个重要价值是有利于器官移植,而让生命以此种方式得以延续值得提倡。因此应当以一种更加开放的和进步的心态来积极推进有关脑死亡的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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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命存在的象征,民间判断之法是看他还有没有呼吸,若是鼻孔不出气了,即谓之“断气”,于是宣告死亡,但也确实有因呼吸微弱不被察觉而误判的。医生高明了,中医要按脉,“脉息没了”,说明心脏不跳了,至少心跳已经不足以维持血液循环了,于是宣告回天乏术。西医更直接些,索性用听诊器听心跳,若心脏不跳了,自然是表示生命已经结束。尽管目前有以脑功能来判定生命存在与否的“脑死亡”之议,但能为人们所接受的仍然是看心脏还跳不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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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世界许多国家都已制定了脑死亡法,确立了脑死亡的判定标准。而在我国,由于脑死亡牵扯法学、医学、伦理道德等多个领域,且争议很大,因此在立法方面还处于一片空白。本文就脑死亡立法的医学基础、脑死亡立法的必要性,提出了适应我国脑死亡的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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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2月25日,武汉同济医院的专家按照世界医学权威机构对于“脑死亡”的定义和国家卫生部“脑死亡”法起草小组的最新标准评估,在征得病人家属的同意后,宣布一位脑干出血的毛姓患者正式死亡,这也是中国内地首例真正意义上的“脑死亡”病例。 武汉同济医院以极为严格的程序和审慎的态度宣布了中国第一例”脑死亡”,无论对于医学界还是对于公众来说,这都是意义重大的事件。在中国还没有”脑死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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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的伦理问题及对策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萍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7(3):15-17
器官移植的临床应用不可避免地引发了伦理难题。本文探讨阻碍器官移植存在的活体供者、尸体供者、死囚器官利用、选择受体以及异种器官移植等伦理道德难题,并从健全立法、加强宣传教育、器官移植应遵循的相应原则等方面提出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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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凌燕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高等教育版)》2002,(Z1)
文章以高伟峰偷摘尸体眼球救治两病人遭死者家属起诉说起 ,指出我国制定器官移植法的紧迫性 ,并通过对器官移植的性质分析 ,及对器官移植原则的探讨 ,提出了我国器官移植立法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