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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蔚 《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3,(12):132-134
扒窃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公共场所是指不特定多数人可以进入、停留的场所。随身携带的范围应理解为被害人紧密控制的范围,具备随时支配财产的可能性的范围。扒窃采取结果无价值立场,需符合总则中但书的罪量规定才能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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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日常的教育工作中,不时会耳闻目睹个别教师的“罚心”性行为。如某教师为彻底根治一学生的吸烟毛病,便掏出随身携带的一盒烟,责令该生将整盒香烟咀嚼而食,并说:“看你今后还抽不抽烟!”令其痛苦不已。另有教师为惩治一说谎学生。当着众多学生的面,吆喝着:“今后再不学乖,我就扒了你的皮!”令人不寒而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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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对他人财产造成侵犯的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规定扒窃属于盗窃罪的罪状之一,构成行为犯罪。盗窃罪中扒窃问题的实施在“公共场所”与“随身携带”的认定及发生形态依旧存在争议,因此,盗窃罪中的扒窃问题在事实案件中如何定性定罪成为重要研究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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