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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主要是调整私人利益的实体规范,它以关心人、保护人的精神安宁为最高准则.民法的本质就是权利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应体现权利本位,权利是民法的出发点和归宿.民法应赋予民事主体一系列的权利而不是主要规定强制性的义务.在一个公权利发达而私权利相对滞后的社会,应积极培植私权利,提倡以人为本,把权利本位作为民法的价值基础.  相似文献   
2.
市民社会和市民人性是不断发展的。它经过了古希腊罗马的道德人和资本主义的经济人时代,现在正走向整合二的新阶段。与人相应,未来的中国民法典必须把握这一趋势,将道德人和经济人分别安排在民商事组织层面和民商事行为层面,从而维护市民人性的健全发展。  相似文献   
3.
也谈隐私权     
阐述制定中的我国《民法典(草案)》设定隐私权的相关问题。隐私权作为人格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每个自然人与生俱来的权利。隐私是人的社会生活的组成部分,尊重和保护隐私权对于稳定社会秩序,使人们免受精神痛苦是极为重要的,也是宪法精神的宗旨。  相似文献   
4.
5.
6.
婚姻家庭(亲属)编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的制定为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亲属)制度提供了难得的机遇。本着制裁与救济并重的立法理念,根据我国婚姻家庭的现状及司法实践,结合我国婚姻家庭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发现,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而如何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完善无效婚姻制度,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我国司法机关在实务中已经开始探索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亟需立法文件或者司法解释细化此制度。文章通过对惩罚性赔偿的法定适用要件进行解释,指出故意与重大过失的主观二分法确定赔偿金额适用倍数可以达到实践需求与立法谨慎的平衡,从而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环境侵权中的填补、惩治与激励功能,实现以法治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目的。  相似文献   
8.
情事变更源于《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中的“情事不变条款”理论,目的在于修正合同严守原则下的显失公平问题,历经发展终在20世纪的三次社会巨变中被确立为债法之重要原则,并为我国所借鉴。适用《民法典》第533条规定的情事变更必须同时满足客观、时间、结果和程序等四个方面的条件,法院或仲裁机构在适用过程中必须注重不可抗力及商业风险与情事变更的界分,准确适用情事变更。此外,法院和仲裁机构在适用情事变更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磋商义务的履行是适用的前置条件;适用不再需要履行审核程序;应当优先考虑变更合同,仅在合同变更无法解决问题时方可解除合同;不利方因情事变更中止合同履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9.
我国法律对于不当得利制度的规定过于简略,难以有效指导司法实践。《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对不当得利中得利进行了类型化的界定;并且依据得利是否可转移的性质,确立了不同形式的得利返还规则,应当为我国立法所借鉴。我国不当得利制度在得利的界定上应当在原有抽象概念的基础上作类型化的划分,拓宽不当得利制度调整的范围;在得利标准的认定上应当采纳客观主义标准;在得利返还制度上,应当依照得利性质的不同,确立起原物返还、价额返还以及替代物返还的多种模式;在返还得利的范围上,应当区分得利人得利时的主观心理,分别确定不同的得利返还标准;在价额返还的计算上,应当以不当得利请求权产生时得利的客观价值为计算标准。  相似文献   
10.
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合”文化强调将存在差异的事物相和、相融,产生新事物,为中华民族处理他我关系、群己关系提供了价值引领和行为向导,是民法典所汲取的传统文化精华所在。国家统编普通高中思想政治选择性必修2《法律与生活》聚焦家庭和睦、邻里和谐、纠纷和解等关键议题,有效地开展民法典教育,有利于青少年塑造理性平和的心理品质,在生活中增强法治意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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