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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汉时期,光禄大夫主掌谏诤、议论、奉诏令所差掌管事宜。但自东汉末年以降,其职掌发生变化,已由使命之官向荣崇之官变迁。这种变化不仅与中国古代官僚体制的变更有关系,同时,魏晋时期士族门阀政治的形成与这一转变亦有一定的联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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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云贵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24(1):106-109
形成于西汉中叶的督邮监县制,当上承秦及汉初的"都吏循行"。督邮按部刺举,上至王侯、令长,下至乡亭有秩、豪强,无所不纠,而以监县长吏为要。此举标志着西汉已形成了郡县二级地方监察体制。初,督邮对郡守负责,与刺史无涉。但刺史在地方官化的过程中,逐渐左右了督邮。至东汉,郡县两级纵向垂直监察系统得以打通。两汉政治经济之大环境,督邮与郡守之关系,督邮自身之素质,是影响督邮监察效果的三个基本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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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慧杰 《石家庄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0,2(3):54-56
在官制系统中,比部很少被提到,但比部是一个重要的政府机构。然而由于史籍记载简略,人们多所猜测。考证说明:魏晋至隋,比部是一个法制机构;唐代比部是个审计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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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令乃亲民要职,百姓衣食父母。在古代集权制的县级行政机构中,县令集宣扬思想文化、理财、执法除弊等于一身,其职掌具有广泛性和繁杂性。文章将从宣扬德化、旌表孝廉、禁左道、发展教育几个方面来重点论述唐代县令在思想文化领域的职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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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颁行的《诸司职掌》,犹如唐代的“格”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在《明会典》颁行之前,一直奉行不替。因此考证《诸司职掌》的具体实施情况,乃是厘清明代法规体系的重要问题。从《诸司职掌》的内容及援引情况,分析其具体适用,《明会典》是以《诸司职掌》为基础,以正统《条格》为依据编纂的,厘清《明会典》的性质,既可以确定《诸司职掌》的性质,也可以探讨“则例”的形成并成为当时重要法律形式的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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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毅群 《南京晓庄学院学报》2008,24(1):41-46
东晋南朝丹阳尹作为京畿地方长官,地位关键、特殊,其职掌以执掌军权、掌治民政、荐举任用与掌刑政诉讼为主,并参预朝政.选任则无定制,大体以"亲信"任之.而任免权往往把握在秉实权、执大政者手中.就人选情况而言,南人任丹阳尹者远少于北人,并以高门与宗室为主,任免变更频仍.大多任期短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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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静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10,27(6)
法吏是两宋时期法律舞台上的重要角色之一,不仅人数众多,而且分工渐趋细密和合理.宋代法吏名目繁多,所职掌之事务也较为重要,在立法领域中承载了大量细碎的整理、抄写、管理法律文件的任务,在司法领域里利用本土人际关系和实际工作经验的优势实际上掌握着政府司法特权,在执法领域中也是与百姓及罪犯切身利益相关的主体.因之,法吏的势力甚至为当时的士大夫官员所无法遏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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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树国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6):104-116
役目繁杂与律令缺载并不构成对唐前期色役的否定。减诸司色役敕标志着色役已从职官系统中脱离,通史视野下的色役亦有长时段的演进路径,这都反映出唐前期色役的独立役种地位。在分番供役、不役纳资与身份制之外,唐前期色役尚可通过免役、职掌和役身特征与正役、杂徭相识别。着眼于职能分类,唐前期色役可分为公廨类、官人仆从类、乡里类以及特殊役户。职役是唐前期色役的内在性质。这不仅表现在具有“官”身份的散官和勋官,以及具有贱民身份的官户、杂户等色役人群,“有军名”色役亦体现出这一共性。对唐前期色役基本问题的厘清有助于进一步认识唐代役制乃至中国古代的职役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