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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做出决定,明确了行政长官普选的原则和制度框架。从2017年开始,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可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行政长官普选时,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照民主程序,产生2~3名候选人,每名候选人均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支持。这项重大政治决断,表明了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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