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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艾朝霞 《雁北师范学院学报》2006,22(4):14-16
悬赏广告现象在当代社会出现得越来越多,其法律性质及效力如何,我国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学术界也存在争议,以致法院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往往会作出不同的判决结果。因此,准确地给悬赏广告定性,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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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记者,就要为民说话,铁肩担道义行走四方。当一个包工头被他的民工们采用民间通缉的方式逼迫得背井离乡、无家可归时,云南记者杜美深入查访了事情的起因经过,没想到却牵出了云南某县大兴形象工程的幕后新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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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商业性质较强的社会中,寻物启示、寻人启示等类似的悬赏广告到处可见,然而对于悬赏广告的性质,不同国家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不同的规定和操作,不同学者主要将其定性为契约说或者单独行为说,然而,在我国由于法律对悬赏广告的性质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备受困难。因此,准确地给悬赏广告定性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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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店堂告示,即商家在其营业场所内针对消费者所规定的一系列代表商家单方面意思的文字性表述。店堂告示的具体形内容是多种多样的,大体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商家对消费者的温馨提示、善意提醒,如地板光滑、小心慢行请保管好您的随身物品等;第二类是商家对消费者的要求,如谢绝自带酒水等;第三类是商家为吸引消费者或证明自身而做出的束己性承诺,如假一赔十等。关于三类告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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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第三批悬赏执行公告,查找10名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其中一起悬赏金3000多万元,创下赏金新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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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的性质在我国实体法律规范中尚没有明确界定,在1999年制定新合同法前的草拟稿中有所提及,但在草案稿中被删掉。由于悬赏广告的法律定性存在争议,导致有关悬赏广告的案例在现实中遇到难题。在司法实践中,遇到悬赏广告案件时,很难选择实体法律规范。实体法的缺位,必然会对法治的全面建设带来较大负面影响,在此背景下,对悬赏广告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我们认为,以法理上的公平原则为基础,悬赏广告在性质上应该采用单独行为说,在未来制定民法典时将悬赏广告与合同并列地编排到债编更符合法理精神。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