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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抵押作为一种特殊的抵押形式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完全禁止重复抵押不仅与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悖,而且也远远落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另一方面,对重复抵押也不能完全放任,而应按照一物一权原则进行严格的规范,同时完善抵押权登记制度及其他相关制度,加强对后序抵押权人的保护,最大可能的避免重复抵押的弊端。 相似文献
2.
王福泉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3,19(4):102-103
抵押权作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法律手段,在当今的民商事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当事人对法律知识的不了解及法律本身的不完善,往往不能有效地加以应用,以致给自己带来惨痛的教训。本文在对途径和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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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是房产和地产的统称,房地产也是两个基本形式的不动产.基于房屋和土地的不能移动性,故房地产抵押也具有不可分离的特性,而实际在房地产抵押设定过程与所产生法律后果中存在着若干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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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扣押物上既有民事抵押权又涉及刑事财产退赔,执行过程中如何处置拍卖所得款,拍卖所得款应退赔给被害人,不支持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适用刑事执行相关法律的结果。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处理的规定对刑事财产的执行不必然适用;刑事裁判中退赔被害人财产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07务规定的“刑事判决、载定中的财产部分”;追缴退赔不属于财产刑,不适用刑事财产刑中民事债务优先于财产刑受偿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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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东文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20(6):60-63
我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仅规定了折价、拍卖和变卖三种抵押权实现方式,此项对抵押权实现方式的限制性规定不利于抵押权的有效实现。为克服此种抵押权实现方式的弊端,《担保法》应在整合国外多种抵押权实现方式的基础上,开创我国抵押权实现方式的新思维。 相似文献
7.
谭九生 《湖南城市学院学报》2003,24(5):70-73
当抵押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船舶优先权竞合时,在我国现行法制及国情的情况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及船舶优先权应优先于抵押权。当抵押权与税收优先权竞合时,为平衡公益与私益的冲突,应根据税款缴纳期限而非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判断抵押权与税收优先权之间的住序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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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抵押合同的性质及其与抵押登记的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于飞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1,17(3):16-18
我国现行担保法及相关理论把抵押合同视为物权行为,抵押登记视为物权行为的生效要件,这是长期以来的一个误区。我国未来物权立法应采取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基该模式下,抵押合同性质应为债权,抵押登记系独立于抵押合同之外的物权变动要件。对于未经登记的一般动产抵押,并未产生权意义上的抵押权。 相似文献
9.
以评析抵押的现有制度为角度,运用实证主义的考察方式,表现问题解决问题,提出设举的若干设想,并提出了完善抵押合同的构想。 相似文献
10.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是法定抵押权。将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定性为法定抵押权既不违背公示公信原则,也不违背物权法定主义。法定抵押权应由未来的物权法予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