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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8,(1)
故意伤害行为的定罪长期以来存在对未遂的否认和轻伤入罪的司法现象,从而造成案件操作中故意伤害行为定性的尴尬。然而这种定罪模式是割裂法条关系和有违罪刑法定原则的,原因在于对刑法总分则之间实质关系及行为人主观故意探寻的忽视。因此应承认故意伤害罪未遂的成立,并结合案件整体进行故意伤害行为的定性评价。 相似文献
2.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2016,(6)
寻衅滋事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犯罪,对社会秩序的稳定造成了危害。针对此罪,本文对其含义进行详细解释,同时对该罪与一般寻衅滋事行为、故意伤害罪进行区分,对转化后的共犯问题予以分析,以期对分析判断该罪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相似文献
3.
采用文献研究结合逻辑分析的方法,从竞技体育行业特殊性及其刑法规制争议性出发,结合国内外相关案例,通过对刑法规制的损益分析,从支持刑法规制的角度,提出了认定竞技体育故意伤害行为是否触犯刑法的具体判断标准及步骤,即应当严格遵循“客观不法+主观有责”两步判断法,在主客观重合的范围内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要时考虑该行为损害的法益是否受刑法保护,从而更好地进行个案平衡。 相似文献
4.
近一个时期,少年法庭在处理故意伤害案件中,发现有很多被告人案发前竟是受害者。他们大多由于法制观念淡薄,不会正确处理问题,行为失控,最终由受害者变成被告人。下面讲的案例很有代表性,希望大家读后引以为戒,切不可像几个被告人那样轻率采取报复行动,从而导致悲剧的发生。 相似文献
5.
对美国小学生来说,最重要的问题莫过于暑假安全。按照美国法律,家长不得把12岁以内的儿童独自留在家中,以避免各种意外伤害,否则就触犯了法律。如果这样,通常第一次会被警告,第二次则有可能被处罚失去半年以上对孩子的监护权。如果家长单独把孩子留在家中而造成意外伤害事故,还将遭到司法部门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等重罪指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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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在永宁县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致死人命案,凶手系永宁县某中学的学生,起因是学生之间因矛盾不和找茬算账引起。据悉,近年来我国青少年作案的平均年龄为15.7周岁,其中校园暴力占一半以上,他们往往从不良行为、恶作剧发展到违法犯罪,这类犯罪称为“青春期焦虑型犯罪”。是什么原因导致学生小小年纪动辄不顾后果,铤而走险呢?笔者以为,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社会、家庭、学校教育的不到位造成的。 相似文献
7.
班主任一般用三个种类来概括学生的不良行为:一是小错,如说话、迟到、做小动作、走神等;二是较为严重的错,如争吵、不能回应指令等;三是不能容忍的错,如盗窃、故意伤害别人、破坏公物等。对于班主任来说,学生迟到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但如果这样的小问题没有处理好,它将严重影响到班风、班纪,甚至是新的班集体形成。 相似文献
8.
竞技体育中故意伤害行为的法律评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通过对竞技体育中的故意伤害行为引入司法评价的可行性分析,确定竞技体育中故意伤害行为的故意性标准,从而说明该行为应接受法律评价,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9.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4):56-63
司法实务中,对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他人"犯罪类型的认定,存在诸多争议,尤其是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分及适用。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他人"侵害的法益是与社会秩序相关联的一般的非特定人的人身安全。随意同时是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对于随意的判断分为客观随意的判断和主观随意的判断。殴打不以造成轻伤为后果,是一种没有达到重伤程度的暴力打击行为。殴打型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并不是相互排斥的,存在一定的交叉和融合。殴打型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具体适用应当以侵害与社会秩序相关联的一般的非特定人的人身安全为前提,从犯罪结果入手进行反推。 相似文献
10.
2012年5月20日,张某因公交车的急刹车踩到身旁的何某,因张某没有任何的道歉,何某遂大骂张某。张某因难以忍受何某的污言秽语,给了何某一拳,导致何某摔倒在车厢内,造成双肘皮肤挫伤。5月25日,何某又在公交车上遇到张某.便一直偷偷的跟在张某的后面。27日,何某叫上王某、陈某、杨某在张某到达小区门前时一拥而上.拳打脚踢.小区保安看到赶过来.何某等人见状便连保安一起殴打.张某的妻子见状就报了警,何某等人便跑了。事后,何某见张某身上没有伤痕。只是衣服有些凌乱,于是很不满意。6月4日,何某再次伙同王某、陈某、杨某并手持铁管、铁锤对张某进行殴打.张某在逃跑过程中摔倒多次。事后经法医鉴定张某的伤情系重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