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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诈骗犯罪越来越隐蔽和智能化,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在客观上的表现也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如何认定“非法占有”,既是一个值得学术理论界进行深入探讨的问题,又是一个司法实践中急待寻求解决的问题。鉴于此,笔者仅就有关问题略陈己见。  相似文献   
2.
目的犯之“目的”,实质是犯罪动机,它是犯罪故意之外的独立的主观方面构成要件。对目的犯的教唆者、帮助者,只有明知目的犯之“目的”,才能与目的犯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并进而构成共同犯罪,其理论根据是“共同故意犯罪说”。  相似文献   
3.
罗嘉明 《华章》2007,(10):66-66
犯罪行为不仅是犯罪人在自由意志的支配下选择的,而且一定情况下一定程度上也是被害人引起的,因此,被害人和犯罪人都应当对犯罪事件的发生承担事故责任,但故意犯罪事件的最终发生,主要原因在犯罪人方面,被害人的过错只不过是外界的诱因,所以,对于故意犯罪而言,犯罪人应当对犯罪事件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而被害人则只承担次要责任或不负责任,也就是说,被害人过错对故意犯罪的影响是量刑方面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相似文献   
4.
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应包括故意和过失,这在刑法学界居于通说地位,笔认为,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应仅为故意,首先,这是刑法谦抑性之客观要求,其次,这是由罪过形成过程及单位犯罪的目的性所决定的;最后,我国刑法也只承认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为故意。  相似文献   
5.
违法性认识作为刑法学的基本问题,西方两大法系对其认识均经历了由坚持"不知法律不免责"到近代以来的逐渐松动。我国则主要停留在理论讨论的层面,刑法并未对其进行规定。违法性认识作为犯罪故意的内容,其认识的含义应是违反法律规范或者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在司法实践中重视违法性认识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进行必要的理论分析梳理是该理论进入我国犯罪论体系的前提。  相似文献   
6.
通说认为,未遂犯仅囿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未遂犯。然而客观言之.此通说之合理性是值得商榷的,间接故意犯罪并非完全不存在未遂犯。对此,可从心理学、法理学以及司法实践三个角度和层面提出支撑该观点的论据和基点,同时应注意以危害结果发生的确定与否、实施放任行为的过错大小、最终发生结果的严重程度等标准对间接故意犯罪中未遂犯的存在空间进行圈定和界分。  相似文献   
7.
死缓之浅析     
本文谈及的内容是死刑的执行制度--死缓.有必要对死缓适用的前提和死刑的适用前提明确区分,对罪该处死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以及死缓变更几方面情况加以明确,使死缓的适用能够明确具体.从而更好地为司法实践服务.  相似文献   
8.
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相对应,是刑法学界的一个热点问题。只有在注意其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可罚性、抓住单位意志这一本质特征并全面分析其主观罪过的基础上,才能正确把握单位犯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单位故意犯罪的形态众多,与共同犯罪既有区别,也有联系,对它们的分析直接关系到量刑及刑罚适用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随着高校的扩招,我国在校大学生包括研究生的人数不断增长.然而,在校大学生故意犯罪的比率也逐年上升,并且手段之残忍,犯罪动机之幼稚,令人深思.在校大学生故意犯罪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深层次地研究大学生犯罪心理及心理健康问题对于高校预防大学生犯罪有着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0.
《柳州师专学报》2015,(4):59-62
刑罚轻缓化和人性化是当代刑法的发展趋势,刑罚体系也随之不断革新和完善。我国刑法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不作为累犯处理。质言之,刑考验期满后故意犯罪不构成累犯。然而,无论从缓刑与累犯制度的设立价值、现行刑法的条文规范角度,还是从一般公民的社会价值观念角度考量,刑考验期满后故意犯罪都应当构成累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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