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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静 《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9(6):736-739
由于释明权理论和审判实践脱节,相关法条中对释明权行使的时间、方式、范围乃至程度都没有也无法作明确规定,导致我国释明权的行使从形式到内容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释明权作为法官的义务,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廓清释明权的行使阶段、行使形式和方式以及针对不同的释明对象的不同要求,将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切实发挥释明权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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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闹一时的国务院决定98家中央部门公开“三公”经费的话题,随着8月底外交部宣布它的“三公”经费属于国家秘密而告一段落。虽然舆论(包括大众媒体和自媒体)对很多部门的迟缓拖拉、内容的参差不齐以及连究竟应该是哪98家部门也是一个谜团等等不无非议,但是由于没有得到权威部门的任何响应,也就逐渐淡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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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主义作为西方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一般建立了释明权、真实义务和职权探知主义三项具体制度以解决其适用过程中的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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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明权是在弥补纯粹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缺陷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法官释明权对案件实体正义、程序正义的实现、提高诉讼效率等具有重要作用。反观我国法官释明权的规定,其粗陋之处显而易见,在实务操作中暴露出很多问题。因此在借鉴外国法官释明权成熟制度和理论的基础上,完善我国释明权规定,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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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艳 《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9(3):42-44
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释明权制度在民事诉讼中作用逐渐被重视,无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均在民事诉讼制度中作了相关规定。我国正处于民事诉讼模式的转型时期,无论从理论上分析还是从实践中把握,构建审前准备程序释明权都具有迫切的必要性。本文从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中法官释明权行使原则、主体、方式、内容以及不当释明五方面来进行了具体而详细的分析与阐述,以期对我国民事诉讼准备程序中法官释明权的行使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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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新海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2(3):44-48
释明权为法院与当事人架起了一座共同讨论交流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桥梁,法官适度、及时地行使释明权,不仅能修正极端当事人辩论主义诉讼模式的瑕疵,而且有助于实现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所以,将释明权在我国未来的《民事诉讼法》中加以规定,甚为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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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楠 《商情·科学教育家》2013,(29)
辩论主义自创始以来,在德、日两国经历了完全不同的发展路径.日本在二战前后对辩论主义的本质也有着不同的解读.德国在社会民事诉讼理论指导下,出现了否定辩论主义,提倡协同主义的倾向.今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引入释明义务、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真实义务已是大势所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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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明权作为既吸收了职权主义的优点又符合当事人主义宗旨的制度对我国的民事诉讼的改革将大有裨益。笔者从我国本土的法治资源考量,对诉讼模式的改革需伴随一系列制度为基础,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释明权制度作了充分介绍,并且作了相关评析,对释明权制度的研究提供了一些参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