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案情】张某系某公立小学六年级学生,并且是该校足球队运动员。2000年11月某日,课间休息时,张某看到学校教师在操场上踢足球,也参加到双方的比赛中。在踢球过程中,体育老师潘某将张某小腿踢伤。学校老师随即将张某送往医院,张某被诊断为胫腓骨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张某父母认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问题,要求学校和潘某赔偿医疗费等损失。法院认为,张某于课间休息时间,在学校操场与学校教师踢足球,其行为属于自由活动,学校在管理上并无不当之处。而且,在张某受伤害的事故发生后,学校教师及时将其送到医院治疗,学校已经尽到了照顾和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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