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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违约赔偿的若干问题
引用本文:张在范.劳动合同违约赔偿的若干问题[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4(2):141-144.
作者姓名:张在范
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新乡,453007
摘    要:对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分别适用不同的违约赔偿归责原则,即劳动者违约时,应采过错责任原则,而用人单位违约时,宜采严格责任原则;我国应当借鉴国际劳动立法的惯例,明令禁止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损害赔偿金,而代之以法定的损害赔偿;在法定赔偿之立法技术上,劳动合同法宜采“分离式”的立法模式,在法定赔偿之范围上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也应当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

关 键 词:归责原则  约定赔偿  法定赔偿
文章编号:1000-2359(2007)02-0141-04
收稿时间:2006-04-20
修稿时间:04 20 2006 12:00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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