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的限制性规定 |
| |
引用本文: | 肖姗姗.论对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的限制性规定[J].少年儿童研究,2020(2):22-32. |
| |
作者姓名: | 肖姗姗 |
| |
作者单位: | 1.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
| |
基金项目: | 201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刑法立法现代化的基础理论与路径选择研究”(课题编号:18AFX01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 |
摘 要: | 近年来,我国多个省市在对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进行惩处时探索实行从业禁止与信息公开。从"梅根法案"开始,美国已经建立包括信息注册及公开、居住限制、民事拘禁等较为完备的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限制制度。有学者质疑这一系列限制性规定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侵犯犯罪人的平等保护权和隐私权等。基于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及社会防卫的考量,限制性规定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是对儿童利益进行特殊保护的要求。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限制性规定,统一被限制人员的范围,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机制,实行信息的分级公开,建立全国信息库及查询系统。
|
关 键 词: | 性侵未成年人 违法犯罪人员 信息公开 从业禁止 居住限制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