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度创新及其法治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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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董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度创新及其法治意义[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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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董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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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科技大学 法政学院,天津,300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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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由温家宝总理于2007年4月5日签署并于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反映人类先进法治文明经验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我国的初步确立,同时也体现了我国对反映世界法治文明潮流的知情权予以保障的重大司法实践。作为确立在世界范围内蓬勃发展以及在我国茁壮成长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条例》,其中的诸多创新制度集中体现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建设的优秀成果,更重要的是,其对确立和保障公民知情权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并使这项权利成为在我国法治实践中一项可以被公民实际享有和获得的宪法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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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制度创新 法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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