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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权中心视角下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探究
引用本文:周芙蓉.主管权中心视角下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探究[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4(9).
作者姓名:周芙蓉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
摘    要:效力未定民事行为,即已经成立,是否发生效力尚取决于第三人是否同意的民事行为。这一概念源于德国法效力未定法律行为,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尚无与其高度相似的规范设置,但民事行为效力的确认存在各种复杂情况,有必要参照和借鉴德国法的学说见解及制度规范,以一定的标准对相关民事行为的生效程序或条件进行界定,以利于司法实践,并促进我国民事行为立法制度的完善。

关 键 词:效力未定  无效  主管权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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