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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语言逻辑技术略论──兼评97《刑法》
引用本文:李包庚.立法语言逻辑技术略论──兼评97《刑法》[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1999(4).
作者姓名:李包庚
作者单位:西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重庆市400715
摘    要: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是在表述法律。表述法律的过程就必然需要语言逻辑的有效介入,使法律法规符合逻辑规则和要求。本文结合我国新刑法的有关条文论述了语言逻辑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性并就我国立法的语言逻辑技术现状提出可行性建议。

关 键 词:语言逻辑  立法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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