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平市社会局为更名事给救济院及平民教养所的训令(稿)(1946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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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温○○.北平市社会局为更名事给救济院及平民教养所的训令(稿)(1946年6月20日)[J].北京档案史料,2007(4):135-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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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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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令救济院 平民教养所
案奉社会部福五字第一二七七一九号指令略开,关于救济院内各项设施应遵社会救济法之规定调整如下:1、妇女儿童部应改称为妇女教养所,该部原有儿童可提前设立育幼所从事收容教养;2、劳工残老部应改为安老所,依法留养年在六十岁以上应受救济之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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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收容教养 救济院 社会 平民 北平市 妇女儿童 救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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