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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平市社会局为更名事给救济院及平民教养所的训令(稿)(1946年6月20日)
引用本文:温○○.北平市社会局为更名事给救济院及平民教养所的训令(稿)(1946年6月20日)[J].北京档案史料,2007(4):135-135.
作者姓名:温○○
摘    要:令救济院 平民教养所 案奉社会部福五字第一二七七一九号指令略开,关于救济院内各项设施应遵社会救济法之规定调整如下:1、妇女儿童部应改称为妇女教养所,该部原有儿童可提前设立育幼所从事收容教养;2、劳工残老部应改为安老所,依法留养年在六十岁以上应受救济之老人;

关 键 词:收容教养  救济院  社会  平民  北平市  妇女儿童  救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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