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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后性保密措施的法律效力
引用本文:张亚军,杜开林.滞后性保密措施的法律效力[J].中国发明与专利,2006(2).
作者姓名:张亚军  杜开林
作者单位: 
摘    要:一、问题的提出案件一1996年底至1997年初,甲公司组织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改造,形成第四代铣头主轴结构技术,于1997年3月委托乙公司完成了第一次试制,试用后进行了局部微调。1997年7月份甲公司将相关图纸等技术资料交给乙公司,9月11日双方正式签订10台铣头主轴的加工承揽合同,12月10日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明确提出要求乙公司对其相关技术秘密予以保密。1998年间甲公司发现市场上有丙公司生产的与其第四代铣头主轴技术相似的铣床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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