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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常识性错误
引用本文:刘飞锋.避免常识性错误[J].中国记者,2006(12).
作者姓名:刘飞锋
作者单位:广西南国早报社
摘    要:读了刊登在广西《法治快报》8月9日的一篇法制消息,感到非常惊讶,不是因为消息本身,而是因为一个离谱的常识性错误。这篇题为《诱拍女友裸照索钱被判处4年徒刑》的消息写道:梁××诱拍女友裸照勒索,被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也许稍有法律常识的读者已经看出了其中的荒谬之处,审判是人民法院的职能,检察院哪来的审判权?这样的消息登在法制类报纸上,实在是太刺眼,与其宣传功能太不协调了。无独有偶。我也是从事法制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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