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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医疗纠纷案,看检查机关依法监督的必要牲
引用本文:宋长山.从一起医疗纠纷案,看检查机关依法监督的必要牲[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4(5):132-132.
作者姓名:宋长山
摘    要:二00二年四月一日,本刊法律顾问受林甸县宏伟乡黄河村丛明友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担任丛明友的诉讼代理人。原审原告丛明友诉林甸县医院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经林甸县人民法院审理,于2002年1月18日作出(2001)林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丛明友的诉讼请求。代理人认为:本案被告县医院损害原告身体事实清楚,应予赔偿,由于目前我国在医疗纠纷案件上存在一定的争议与难度,

关 键 词:医疗纠纷案  检查机关  依法监督  人身损害赔偿  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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