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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把“法人”、“法定代表人”混为一谈
摘 要:
2000年11月26日,新华社在北京发的一条关于我国发布《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电讯稿,次日被众多报刊载。关于企业代表人选的确定,记者是这样报道的:“企业代表由法人或法人指定的人员担任。”事实上,《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三章“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第十条是这样规定的:“……企业首席代表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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