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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法规是否限制了教育发展
作者姓名:邝红军
作者单位: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教育学院
摘    要:建议修订《教育法》,去除其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办学的规定。理由是:人的目的不能作为法律的调整对象;无法实现规范行为的立法意图,有损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性;不利于教育,特别是民办教育的发展;法律之间存在冲突;忽略教育家才能等。

关 键 词:教育法  营利  合理回报  民办教育  教育家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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