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笔者碰到一位朋友,问其找到工作了吗?她说已经在一家超市上班快两个月了,可工资还没有发,因为经理说:第一个月工资到第二个月底才能发,而且没有休息日,请假还要扣钱,劳动合同也不签,什么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一概免提,想干就干,不想干就走人。面对如此刻薄的条件,她二话都不敢说,一切都忍了,不为别的,就为每个月还能挣五六百元的工资。我告诉她:《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她们老板的做法是违法的,应该去劳动保障部门告他。可我的话音才落,她扬起满是沧桑的脸,很是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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