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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原稿的法律保护及其他
引用本文:沈仁干.作品原稿的法律保护及其他[J].中国出版,1987(5).
作者姓名:沈仁干
摘    要:1986年10月11日,贵州省文化出版厅对《贵州工人报》社编辑人员丢失作者稿件一事作了严肃处理:决定由报社向作者书面道歉,赔偿作者经济损失,并将处理决定通报省内各种公开发行的报刊编辑部。同年12月11日,上海《文学报》对此事作了报道,在全国各地引起反响,许多作者,特别是一些业余作者,纷纷投书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反映某些报社、期刊编辑部或出版社丢失、扣压稿件现象严重,要求对此进行严肃处理,以保护作者的正当权益,保护作者的创作积极性。我认为作者的要求是合理的。各种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作者艰苦的创造性劳动的结果。当这种智力成果以某种物质形式(如手稿)固定下来、能够为他人复制的时候,作者即依法对它(作品)享有两种不同的权利:一、作品原始载体(原稿、雕塑照像底片、录音母带等)的财产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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