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若干问题的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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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莉,王仰光. "探望权"若干问题的研究[J]. 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4, 3(2): 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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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莉 王仰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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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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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新修改的《婚姻法》中探望权的规定,实际为《民法通则》监护权制度相关内容的明确,其性质为权利义务的结合,而不是法律所明定的一项“新权利”。故父母不仅有探望的权利,也有探望的义务,孩子也享有探望权。考究其立法目的,应扩大享有探望权的主体范围。但探望权的本质为父或母与子女的感情交流,其实现属于道德调整的内容,法律在此止步。对探望权行使的障碍可依法进行排除。为了子女的利益,一方可依法中止另一方在一定期间内行使探望权,但必须具备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并不得滥用中止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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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探望权 监护权 《婚姻法》 |
文章编号: | 1672-0997(2004)02-0005-04 |
修稿时间: | 2003-11-17 |
Research on Some Issues of "Visiting Righ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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