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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音乐作品制作录像制品的许可付酬标准
作者单位: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摘    要: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国家版权局第二号公告和音乐著作权人对我会的授权,凡使用我会会员及由我会代表的海外音乐著作权人的音乐作品制作录像制品的,均须取得我会的许可,并向我会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现将我会关于使用音乐作品制作录像制品的许可付酬标准规定如下:一、使用我会会员及由我会代表的海外音乐著作权人的音乐作品制作录像制品的,均应在使用前取得我会许可,并向我会支付著作权使用费。二、著作权使用费采用版税制计算,即录像制品批发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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