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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学管理规程》第33条的解释──教育部基础教育司答读者问
摘    要:问:乡镇举办的小学,校长是否应由乡镇人民政府任免?  答:按照1996年颁布的《小学管理规程》第33条的规定,小学校长应“由学校设置或设置者的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因此,来信所提到的“办公小学校长应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任命”的问题,根据基础教育“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小学校长的任命权限由省级人发政府决定,所以我国各地小学校长任命办法不尽相同。  根据十几年来我国基础教育管理体制的实践,《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11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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