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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要求退付股金应如何处理?
引用本文:郑智渊.公司股东要求退付股金应如何处理?[J].科技创业月刊,2009(5):44-45.
作者姓名:郑智渊
摘    要:原告:余路、洪文秀、蔡明、徐东海、卢方元 被告:黎国华 基本案情 余路、洪文秀、蔡明、徐东海、卢方元于1995年8月8日共同投资开办船厂,船厂为独立法人,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责任制,余路为董事长,黎国华为副董事长。1998年11月13日,全体出资人为提高船厂的经济效益,决定对船厂的经营机制进行转换。同月28日进行公开招标,黎国华中标。

关 键 词:股东  独立法人  经济效益  经营机制  公开招标  董事长  船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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