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要求退付股金应如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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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郑智渊.公司股东要求退付股金应如何处理?[J].科技创业月刊,2009(5):44-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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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智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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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原告:余路、洪文秀、蔡明、徐东海、卢方元
被告:黎国华
基本案情
余路、洪文秀、蔡明、徐东海、卢方元于1995年8月8日共同投资开办船厂,船厂为独立法人,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责任制,余路为董事长,黎国华为副董事长。1998年11月13日,全体出资人为提高船厂的经济效益,决定对船厂的经营机制进行转换。同月28日进行公开招标,黎国华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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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股东 独立法人 经济效益 经营机制 公开招标 董事长 船厂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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