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婚姻冲突法比较研究 |
| |
作者姓名: | 陈洪娇 |
| |
作者单位: | 洛阳师范学院,河南洛阳,471000 |
| |
摘 要: | 对于涉外婚姻冲突法的规定,海峡两岸存在相通之处,即都以“当事人属人法”原则为主,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辅。同时,两岸的规定也存在差异,主要表现为:其一,在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上,台湾地区的规定采用了“区别制”,而中国大陆为“同一制”;其二,在涉外离婚关系的法律适用上,台湾地区没有采“分割制”,而中国大陆采分割制。其三,在属人法的认定和适用顺序上,台湾地区立法中属人法指“本国法”和“住所地法”,中国大陆的规定中属人法则为“经常居所地法”和“国籍国法”。
|
关 键 词: | 海峡两岸 婚姻 冲突法 比较研究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