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正教师教育措辞中的违法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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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丛洲.纠正教师教育措辞中的违法表现[J].思想理论教育(上半月综合版),20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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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丛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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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虹口区中小学法制教育研究中心 上海,2000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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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必须”和“可以”在实际教育措辞中所蕴涵的意义是截然不同的—— 教师一旦规定“必须”,那就是向学生发出了指令,意味着学生对此没有其 他选择,惟有服从;而教师规定学生“可以”,那就变成了授权,意味着允 许学生有选择(甚至放弃)的自由。因此,教师一定要准确地把握好两者的 含义,绝对不能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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