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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教师教育措辞中的违法表现
引用本文:丛洲.纠正教师教育措辞中的违法表现[J].思想理论教育(上半月综合版),2006(2).
作者姓名:丛洲
作者单位:上海市虹口区中小学法制教育研究中心 上海,200090
摘    要:“必须”和“可以”在实际教育措辞中所蕴涵的意义是截然不同的—— 教师一旦规定“必须”,那就是向学生发出了指令,意味着学生对此没有其 他选择,惟有服从;而教师规定学生“可以”,那就变成了授权,意味着允 许学生有选择(甚至放弃)的自由。因此,教师一定要准确地把握好两者的 含义,绝对不能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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