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自从二十年代苏联学者斯图契卡提出制订“经济论”的理论主张后,在社会主义法律的分类体系中如何处理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就一直是法学家们争论的一个热点。一九七九年以后,我国法学界对这一问题争论也很激烈,至今没有停止。目前的状况是:在立法上,虽然调整横向经济关系的,作为民法基本法的《民法通则》已经制定,但与《民法通则》相应的,作为调整纵向经济关系的基本法,诸如“经济法通则”一类法律还没有制订;在理论上和法学教育上,对这一问题的看法也没有统一。例如,师范院校的各种法学概论教材和政法院校的各种民法、经济法教材,以及财经院校的各种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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